市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出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相应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相关办法。
自主创业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1年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享受期限应连续计算,包括其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创业带动就业有岗位补贴
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享失业保险补贴
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失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市履行缴费义务;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享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本市户籍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在申报单位处于在职状态。
补贴标准为按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招用下列4类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本市城镇户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中的劳动力,本市农村户籍被征地人员和复转军人中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依法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除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在同一单位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有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城镇户籍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下列3类人员: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中的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挂靠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确定。
补贴享受期限为,除首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在可享受年龄段内已按规定足额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享受月份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实行先缴后补,按月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创业者首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中小微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中的劳动力是指需赡养患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特殊病种人员的直系家属。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