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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章程

                                                                                           通过日期:2022625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Yuyao Hardware Association  (缩写YYHA )

第二条  本会是余姚市从事五金制品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强化服务功能,促进余姚五金制品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五金制品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五金制品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经余姚市民政局核准直接登记,接受监督和管理,业务开展接受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经济政策和方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2、加强行业管理,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3、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开展行业培训与考察;

4、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展销会、研讨会、科技沙龙、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标准化管理工作委员会”,开展行业团体标准的需求征集,立项审批,标准制订和修改,专家评审、标准发布,对标达标管理,协助会员企业参制定、修订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6、开展数字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推广应用,成立“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技术服务中心”,协助会员单位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7、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8、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凡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提供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吸收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

2. 热爱本会章程;

3. 自愿加入本会;

4. 遵纪守法。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3、由理事会签发批准入会决定书入会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做好登记备案。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愿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3、制订和修改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会长、副会长、监事。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5、审议批准理事推选办法,推选理事会理事;

6、讨论终止事宜。

    第十六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会成员召集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听取并审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确定重要工作;

      4、审议会费收支情况;

5、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6、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7、筹备和组织会员会议;

8、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申请。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还没有结束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审批5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的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向会长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收费标准: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500元/年。个人会员暂不收费。会费收缴时间定于每年八月,要求在八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届会员大会修改和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