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为切实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现就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 2100 万元专项资金。
1.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给予投资主体第 1 年地方财政贡献 5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城区实际投资额在3000 万元(中心乡镇 1500 万元、一般乡镇 5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2%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
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生产资料销售企业 1 亿元、餐饮企业 1500 万元),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和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40%—50% 的奖励。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具体按余政发 〔2011〕8 号文件执行。对我市企业在市外新开设的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自开业之日起 2 年内年销售额达到 1500 万元的,每年按其租金的 50%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 50% 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补助(市经信局组织参展的工业企业参照此条执行)。对酒店酒家、百货店、物流、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等本市商贸服务企业,当年新获得宁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全国同行业前 100 名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的由总部授权总经销和直营国际著名品牌的企业, 2 年内分别给予每年 25 万元、 50 万元的奖励。
3. 加快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对当年达到省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的新建菜市场,一次性补助 60 万元;对列入省第二轮改造提升并获得宁波级、省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称号的菜市场,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 50% 、 60% 的补助。对承担省级商贸示范镇、商业特色街区、商业示范社区、村级商业中心等培育和创建任务的单位,经上级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 200 万元资金,用于补助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的企业以及新评定的宁波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建设。对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单位的加盟连锁店转升为直营店的,每家补助 3 万元。对实际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夜市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
4. 大力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 600 万元专项资金。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专业会展项目,其国际标准展位在 400 (含) —600 只、 600 (含) —800 只、 800 只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 400 元、500 元、 600 元,其中对于房产、汽车等高端消费类展览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下浮 50% (其他消费类展览项目不作补助),对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著名专业机构主(承)办的品牌会展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 100% 。对我市企业新引进举办的高端商务类会议和未获得财政资助的国家级团体学术会议,按会务费用的 10%—20%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从缴纳税收年度起 5 年内,前 2 年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
二、推进旅游业稳步发展
市财政安排 800 万元专项资金。
5. 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对国家 A 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0%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新命名的 3A 、 4A 、 5A 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 20 万元、 40 万元、 100 万元。对新命名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年营业收入在 250 万元以上、接待游客 2000 人次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 40 万元、 60 万元。
6. 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20 万元。对在本市设立的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根据市外协议旅行社组团来我市的旅游人数和我市重点地接旅行社的接待人数、过夜游客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给予每家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 20 万元、 40 万元、 60 万元。对新创建绿色饭店获得“银叶”、“金叶”级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对新开业的规模在 45 标间以上的品牌或“三花”以上经济型商务酒店,奖励 5—10 万元。对企业实施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7. 培育特色旅游商品。对企业和个人在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集聚区内开办的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店),经营面积达到 50 平方米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每年给予 2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省、全国相关部门认证的特色旅游商品,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三、加快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
市财政安排 2500 万元专项资金。
8.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给予 20% 、 50% 、 70% 的奖励。对当年实缴税费在 30 万元、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30% 、 40% 的奖励,超上年基数增长部分,再给予 60% 的奖励。对物流企业当年仓储收入首次超 500 万元、 1000 万元、 1500 万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对新评定为 3A 、 4A 、 5A 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
9. 鼓励企业开展塑料原料研发。对开展塑料原料改性的研发机构,从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 3 年给予全额奖励,后 2 年减半奖励。 10. 鼓励发展涉塑电子商务平台。对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开发建设新交易模式、支付平台和物流应用平台的,按软硬件投入额的 10% 给予补助。对新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租用摊位产生费用的企业,给予每家 0.2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专为国内外涉塑行业企业提供网上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内注册门户网站,从 2013 年起连续 3 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60% 的奖励。
四、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
水平市财政安排 2200 万元专项资金。
11. 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企业到境外参展的,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 1.5 万元的补助,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参展摊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费的 50%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应诉发生的诉讼费用,按 30%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3 万元、 10 万元、 50 万元。对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 —2 万元。对进出口孵化企业,每新孵化 1 家本市出口企业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对进口关键零部件的企业,按进口额的 1% 以内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12. 培育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非嵌入式软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在 1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10 万美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非嵌入式软件的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嵌入式软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在 5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 50 万美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分别奖励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3. 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在境外新办且中方投资额在 30 万美元以上的贸易性公司(办事处)、实业性机构、研发中心,对中方主办单位按中方投资额给予 0.03 元 / 美元以内的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中方投资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对当年新获得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等外经权的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当年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援外工程、境外矿产资源开采)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以上年度为基数,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 1 分,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 2.5 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有关说明
1.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负责实施;第二部分“推进旅游业稳步发展”,由市旅游局负责实施;第三部分“加快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四部分“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
2. 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60% ,新注册 3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3. 本政策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政办发〔2009〕 100 号、余政办发 〔2010〕150 号、余党 〔2011〕15 号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 共 余 姚 市 委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