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5月1日,新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新商标法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这意味着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必须尽快完成现有产品包装更换,包括户外广告宣传拆除更换等。
中国现行商标法从1982年开始实施,中间历经1993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主要是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准则要求。新商标法于2003年开始起草,历经10年,最终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商标法》修改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这次《商标法》修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开透明,充分吸收全社会意见。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分别向全社会公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修正案(草案)”, 这在中国立法中并不多见。最为明显的是,针对驰名商标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和广告手段的不正常现象,最后通过的修正案禁止在商品 和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这显然是在最后一刻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与中国商标法专家的强力呼吁有很大关系。
第二,主动修改,立足中国国内实际需要。《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第二次修正时,面临着加入WTO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压力, 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则是“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 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三,求真务实,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法“加强了针对性,围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包括:方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规范商标申请、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