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0.2万元。当年专利授权数达20件,奖励5万
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涉外诉讼,提高企业专利意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余姚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十)积极打造区域性品牌。当年新获得省级和宁波级“区域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新申报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品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省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命名)的“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由行业协会申报的奖励协会,由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的奖励乡镇(街道);复评通过的区域或行业品牌给予减半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按照《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评选标准,当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3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对获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提升
(十二)支持企业异地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到土地、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寻求发展,对参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并到我市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投资落户的本市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宁波对余姚市政府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十四)鼓励纯设备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采用当今关键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企业当年新购置或引进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不少于4台的,或新购置或租赁关键设备且单台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额的2%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对引进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按引进设备额每1美元给予5分贴息奖励,对进口
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按引进设备和技术额每1美元给予8分贴息奖励。
(十六)大力支持特色优势行业发展。本市已形成规模优势、行业特色明显的水暖器材、电动工具及配件、灯具、制笔、消防阀门、小家电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改,按第十三条中鼓励类政策给予奖励。同时,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对我市特色优势行业中存在的共性技术瓶颈开展攻关,通过专家组调研评审后,进行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攻关,一般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至十六条中对技改的奖励,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要求在1年内完成,1000万元 (含)及以上的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达不到要求的奖励减少0.5个百分点;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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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优势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竞争实力
(十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7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5(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扶持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对年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首次享受后,以后年度达到上述缴费标准且分别环比递增10%、6%和5%及以上的,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40%、6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实缴税费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50%、7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联合并购。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同行业联合投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兼并重组,或者共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在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并购重组或共同出资过程中,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他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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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共三十五条,详细内容请查阅浙江余姚科技信息网站政策法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