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

发布时间:2019-08-14    点击量:978    来源: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
     若干意见  (选扎)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实力
(一)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荐且符合投资强度等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征用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国土部门必须优先安排用地。
(二)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宣传和服务,推动企业积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150%加计扣除的政策;对当年研发费投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及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研发费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开发)合作,由企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20%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进度进行拨付(与第二条研发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同时,为加强与我市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等活动支出。
(五)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市本级对企业研发费、科技合作等补助视同配套);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产品和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后,对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每只再奖励2万元;对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0.2万元。当年专利授权数达20件,奖励5万
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涉外诉讼,提高企业专利意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
二、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增强产业发展素质
    (八)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本市企事业单位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时,所发生的技术资料、支付给标准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费用,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经市质监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核确认后,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和秘书处工作,对培育和组建我市具有产业竞争优势、结构合理、功能较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各类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余姚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十)积极打造区域性品牌。当年新获得省级和宁波级“区域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新申报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品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省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命名)的“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由行业协会申报的奖励协会,由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的奖励乡镇(街道);复评通过的区域或行业品牌给予减半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按照《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评选标准,当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3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对获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提升
    (十二)支持企业异地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到土地、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寻求发展,对参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并到我市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投资落户的本市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宁波对余姚市政府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十四)鼓励纯设备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采用当今关键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企业当年新购置或引进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不少于4台的,或新购置或租赁关键设备且单台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额的2%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对引进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按引进设备额每1美元给予5分贴息奖励,对进口
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按引进设备和技术额每1美元给予8分贴息奖励。
(十六)大力支持特色优势行业发展。本市已形成规模优势、行业特色明显的水暖器材、电动工具及配件、灯具、制笔、消防阀门、小家电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改,按第十三条中鼓励类政策给予奖励。同时,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对我市特色优势行业中存在的共性技术瓶颈开展攻关,通过专家组调研评审后,进行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攻关,一般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至十六条中对技改的奖励,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要求在1年内完成,1000万元 (含)及以上的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达不到要求的奖励减少0.5个百分点;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四、推进优势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竞争实力
(十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7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5(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扶持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对年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首次享受后,以后年度达到上述缴费标准且分别环比递增10%、6%和5%及以上的,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40%、6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实缴税费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50%、7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联合并购。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同行业联合投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兼并重组,或者共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在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并购重组或共同出资过程中,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他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
《若干意见》共三十五条,详细内容请查阅浙江余姚科技信息网站政策法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