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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征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点击量:645    来源:

为进一步提升余姚品质优秀的工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本地工具界留存具有长远历史文化意义的产业荣誉记忆,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在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以及朱文江、吴琪联、黄和钦、鲁剑波等相关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目前已基本完成资料收集,商标设计、管理规则的草案制订和监督审验机构签约等筹备工作,现向会员及相关企业征询与钢卷尺有关联的历史文化、创业创牌故事及意见与建议,征询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9日。

附件1.管理规则

附件2.商标图文

附件3.申请材料及说明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协会秘书处: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62837917    62837911

联系人:陈小姐   杜小姐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

                                                             2021年8月21日


附件1.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余姚钢卷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 ,商标权属于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集体所有。

第四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  “  余姚钢卷尺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国家发布的余姚市行政管理所属的区域范围。

第六条  使用“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不同规格的钢卷尺均应需符合《钢卷尺》团体标准T/YYWJ001-2017     。

第七条  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使用及水溶性环保涂脂材料并采用双色涂脂工艺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  “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30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人依据为T/YYWJ001-2017余姚《钢卷尺》的标准执行。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宜: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七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展览展示、评优评奖、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五章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是“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为保证“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非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余姚钢卷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有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费,由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使用“ 余姚钢卷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成员。

初始成员名单:

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巨丰工具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波斯碧川茵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

宁波宏迪工量具有限公司、                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新导工量具厂、                      余姚市新达量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宏远工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合连工具厂、

余姚市爱特工量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舜挺精密套简制造厂、

余姚市天宏工量具制造有限公司、       余姚市盛达工具厂、

余姚金马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英格特工量具有限公司

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                    余姚市瑞德工具有限公司、

宁波江丰泰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余姚奇璐工量具、      

     

未完待续


                                          余姚市五金制品协会

                                                             2021821



附件2

商标文件


商标1


商标2


附件3

申请材料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