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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工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点击量:1674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1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

  3.对主持制订联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企业排名中处于第1位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企业排名中处于第2、3、4位的企业享受对应参与单位的补助。对参与制订国家、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4.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信局。

  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耗能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空间达到100吨标煤的,按150元/吨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对列入计划且二年内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其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节能服务公司200元/吨标准煤,奖励实施企业(单位)100元/吨标准煤。年节水量达到1万吨(含)以上项目,每节水1000吨奖励1000元。对列入宁波重点节能改造的项目,在享受宁波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本市再给予200元/吨标煤的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每家企业本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4.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按计划开展电(水)平衡测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节水型企业认定的水平衡测试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开展能效评估、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节能量(含腾出用能空间)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每一项目3000元补助。

  5.对单个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政策期内每年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宁波计划补助的项目,按原政策即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助,补助五年)。

  (二)申报要求

  1.各地发展服务办在每年6月底前按要求向市经信局上报本地区年度重点节能改造和落后产能(设备)淘汰、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等项目计划,市经信局综合评估后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项目竣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前按申报通知规定将政策资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合同、发票等资料报市经信局审核确认。

  2.资料要求:

  (1)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需提供项目补助申请表、验收表、总结材料、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

  (2)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补助申请表、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另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

  (3)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4)电(水)平衡测试、能源审计、能效评估等其他项目需提供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实施完成验收报告。

  (5)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等(对2017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宁波资金补助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列入浙江省“隐型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军品生产、国际国内适航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市经信局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每个摊位最高1.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最高10万元。

  4.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由市经信局委托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管理咨询诊断项目,对诊断后未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的,按支付的诊断费,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自愿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并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评审验收的规上企业,按销售收入规模1亿元(含)以下、1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第1、2、3条及第4条智能化改造诊断奖励政策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2.申报第4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奖励政策的需满足:

  (1)申报条件。实施企业需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补助范围为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精益生产、流程再造、管理体系建设、电子商务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且项目咨询费总额须在20万元以上;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预期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绩效有明显提升。

  (2)申报流程。企业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后30日内,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立项,提供《立项申请表》、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项目完成后,实施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提交项目《补助申请表》、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咨询发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资料。

  四、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

  (一)奖励内容:大力招引符合我市“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产业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央企等企业投资的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属于宁波“3511”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额给予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含宁波市级补助)。

  (二)申报要求

  具体按《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操作执行。

  五、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

  (一)奖励内容

  1.列入市级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的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对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3.对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在宁波市级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

  (1)企业每年3月、6月前向当地发服办(局)提出当年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地发服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2)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应符合:试点应用企业(即第一家应用企业)的第一条生产线按要求实施改造试点,在本行业中应具有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在企业内首试首用,并自愿接受全市同行业企业参观学习。

  (3)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应符合:企业开展以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数字化建模,车间互联互通网络架构与信息模型,产品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仿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与可视化,现场数据与生产管理软件实现信息集成,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高效协同与集成,数据分析与优化等形式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并志愿开展全市同行业企业示范参观学习。

  2.申报流程:

  (1)由各地发服办组织企业向市经信局申报相关智能化改造项目,提交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及设备投入明细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后联合发文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列入计划项目如投资内容、金额发生变化(变动金额超过50%)需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前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2)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设备投入清单及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智能化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相关说明:

  (1)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已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20%以内的未付款。

  (2)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以下相关指标:①关键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指标。项目至少采取5种以上细分关键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应用,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等6大类;②支撑工业软件应用指标。项目至少采用2种以上智能制造支撑工业软件,包括设计、工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业务管理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5大类;③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指标。项目中至少采用1种以上工业互联网系统与设备,包括:基于IPV6、4G/5G移动通信、窄带物联网、短距离无线和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技术的工业互联网设备与系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多种新技术的工业以太网;覆盖装备、在制产品、物料、人员、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的工厂无线网络;工业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系统与设备。

  六、引导企业普及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一)奖励内容

  1.对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4%和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300万元。

3.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的,在宁波市级按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本市再按设备投入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

  (1)企业每年3月、6月前向当地发服办(局)提出当年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地发服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2)技改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余姚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项目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3)“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应符合在劳动密集型环节应用智能生产线或功能设备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减员增效目标;项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流程:

  (1)由各地发服办组织企业向市经信局申报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项目,提交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及设备投入明细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技改项目允许以备案资料代替),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后联合发文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列入计划的项目如投资内容、金额发生变化(变动金额超过50%),需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前,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2)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投资明细清单及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属地发服办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补助资金(其中,“机器换人”重点专项需另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进行综合评估)。

   3.相关说明:

  (1)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2)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技改项目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下同)及单价5万元以下的设备;属于“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改造的设备(包含机械手臂、自动供料系统等自动化装备部件,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3)“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奖励需符合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产能提高3倍以上(改造完成后的人均产值与原生产工艺人均产值之比)要求。

  七、推动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软件投入(不包括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软件)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不包括服务费、实施费)的20%给予补助;由本地软件服务企业实施项目的,补助标准提高至30%;每家企业项目补助限额50万元。

  3.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4.对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5.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开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含数据采集仪器、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当年外部网络租用费、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项目实施、培训等,不含改造设备)给予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上云,对开展上云的企业按初级上云1500元/家、中级上云2500元/家、高级上云5000元/家给予补助;对获得余姚试点、宁波标杆、省级标杆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2.相关说明:

   1)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须提供软件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年度销售发票复印件。

  (2)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期限1年。

  (3)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项目需符合:①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含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整理、挖掘、建模、算法、应用)进行全价值链优化,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推广意义;②有较完善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有相关数据积累,能实时采集、获取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和优化生产、研发、管理、营销等问题;③项目年度实际投入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八、加大智能装备产品(服务)推广应用

  (一)奖励内容

  1.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领先的智能制造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宁波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照首台(套)产品首年度销售额,分别再给予15%、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投资额按双倍计算。

  3.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企业,在支持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按年度系统集成服务收入给予2%、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九、支持发展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一)奖励内容

  1.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宁波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亿元、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含宁波市级补助);对列入本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仅指设备、技术、软件)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对未列入宁波市级重点服务平台的其他市本级重点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包括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按当年服务收入的5%,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认定为余姚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当年每引进1家工业小微企业(不含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项目)给予0.5万元奖励,每孵化(规下转规上,规上企业确定以统计局公布新增规上企业名单为准)1家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年每家基地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按当年设备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并视业务开展情况,按当年实际服务收入的5%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高端、综合性的工业设计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十、鼓励培养制造业经营管理人才

  (一)奖励内容

  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制造业企业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工业战线服务队伍的系统培训。

  2.在工业企业中每两年组织评选5位卓越(优秀)企业家和5位创业之星(当年两者不重复评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管理人才培训培训项目奖励的需符合:

  (1)市经信局每年根据企业需求、培训创新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在计划外实施培训项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2)中标培训机构须在开班前30天,向市经信局确认培训方案,经市经信局发文后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期间,由市经信局按照合同和培训方案规定对实际授课情况进行审核,并开展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80%(含)以上的全额补助,满意率65%(含)-80%的补助50%,满意率低于65%的取消补助。

  (3)培训结束后,承办单位及时提供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表、培训费发票、培训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资料,经市经信局审核后支付培训经费。

  2.申报卓越(优秀)企业家和创业之星奖励的需符合:

  (1)申报条件:卓越(优秀)企业家和创业之星评选对象需满足共性条件和个性条件。

  共性条件方面:①遵守法律法规。爱国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公众形象;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②经营业绩优良。所在企业近3年持续健康发展,当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1.5倍以上,利润总额、纳税实绩、亩产效益处于同行业前列水平。③注重创新发展。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代化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所在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重视品牌建设和新品开发。④社会责任感强。关爱职工,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所在企业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强化安全质量、关心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个性条件方面:①卓越(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象需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5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②创业之星评选对象需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3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参评对象自身素质强,注重学习创新,注重人才培养,注重团队作用发挥,注重企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2)评选程序:①余姚市卓越(优秀)企业家、创业之星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办法,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择优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于每年12月底之前提供《推荐申报表》、相关获奖证书、证明材料等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受理。②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实施联合评审,以不高于1:2的比例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获得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创业之星”称号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下达奖励资金;获得“卓越企业家”称号的,优先推荐列入上级“三名”工程“名家”培育范围。

  (3)有关说明:①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②获奖个人领取奖金时需开具税务票据。

  十一、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奖励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支持其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的标准补助;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标准补助;其中对新增客户发生担保业务的按1.2%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报《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计算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一)奖励内容:加大对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支持,在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同意的合法建筑范围内,对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且实际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对超过容积率1.0的部分(若约定容积率高于1.0,则为超过约定容积率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十三、鼓励模具行业转型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当年模具产品纳税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且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模具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增长幅度每超10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模具生产企业当年出口模具产品在50(含)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6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经中国模协技术委员会评定,对获得国家精模一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4万,三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2万元;在全市模具企业生产的大型、多层、多腔、多色、精密等模具中,通过专家评选方式,确定50 副以内的优质特色模具,给予每副 1万元奖励。上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年度不重复评选。

  3.鼓励模具企业引进先进制模设备。对单台设备投入在150(含)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设备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推动模具企业生产管理创新。对模具企业新实施CAD/CAM/CAE(计算机辅助工程)集成系统,投入额度在15万(含)以上,经认定审核后按投入额度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ERP等管理软件,投入额在2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审核后按投入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5.企业参加国外模具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经行业协会认定,给予最高2万元展位费补助,展位费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模具展览会每个展位给予50%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模协组织行业内企业以余姚模具形象集体参加国内(国际)模具展览会且每次参展企业在25家或展位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布展经费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应在余姚市模具工业协会网站(网址:www.yymox.com)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报后,经市模具工业协会审核,于次年一季度前报市经信局。

  2.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须为在余姚工商注册照章纳税并独立核算、当年纳税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应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单独模具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单独模具企业当年纳税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应达到400万元(含)以上或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的80% (含)以上;模具企业通过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模具,视同国内商品模具销售收入。

  3.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模具行业发展,如上述奖励补助资金超过300万元时,则同比例缩减。

  十四、有关说明

  1.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一事一议”政策除外),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350”企业培育政策除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政策中涉及的销售(业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业务)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建立政策资金兑现与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A类、B类企业全额享受;C类、D类企业除“零增地”技改、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项目全额享受外,其它政策分别按奖励(补助)标准的80%、取消奖励(补助)的方式执行。

  2.余党发〔2017〕37号文件涉及的“350”企业培育、小微园区建设、企业闲置资产盘活等政策内容具体按专项政策文件操作执行。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技改项目、“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模具行业项目、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节能项目节能量(淘汰项目腾出用能空间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进行审核、验收的相关费用均在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余经发〔2015〕64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5.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