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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点击量:8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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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4月14

  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竞赛分为市、区县(市)二级。每级分为两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参与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职工技能比赛。

  第七条 为引领竞赛,在市级一类竞赛中选择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部分职业(工种)开展宁波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作为市级最高规格的竞赛。

  第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50人,市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

  第九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和各自职责。

  第十条 举办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活动,应进行立项申请。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市级竞赛活动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后,列入市级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备案审核制,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30日前,向市竞赛管理办公室提交竞赛活动方案。

  第十二条 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竞赛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30日向市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竞赛活动的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可参照《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竞赛管理办公室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涉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还应按要求报送发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自然年内实施竞赛并确认竞赛结果。

  第十六条 为调动广大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对按本办法立项并进行竞赛方案备案,竞赛过程规范的竞赛获奖选手,优先选派或推荐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对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由比赛组织单位推荐为“宁波市首席工人”候选对象,前3名授予“宁波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授予“宁波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6名,市级二类竞赛和区县(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且获高一等级证书的人数不超过该职业(工种)实际参赛(决赛)人数的10%。对竞赛方式为理论知识加操作技能的,二项成绩合格者;竞赛方式为一体化或模块化的,各项平均成绩合格者,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同一等级的证书。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立项并向社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其中部分竞赛由市级财政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宁波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级二类竞赛每个竞赛职业(工种)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组队参加省、国家或国际竞赛的,组织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由市级财政给予赛前集训和参赛费用资助,并对取得优秀成绩的组织单位、选手和选手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全市竞赛活动进行综合评比,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区县(市)竞赛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1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

    

  附件

  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精神,参考《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先进地区的竞赛组织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市级竞赛活动,其他竞赛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的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竞赛的立项申请;制定竞赛的具体方案及实施计划;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为做好竞赛的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竞赛命题工作,一般裁判长由命题组组长担任。

  第七条 各竞赛机构须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文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行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发文组织开展。

  市人社局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方案审核。

  第九条 各区县(市)及各行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市级竞赛活动,并成立相应区市(县)、行业竞赛组委会,在全市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竞赛活动。

  第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宁波市(全市)××”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宁波市(全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除上述两项竞赛外,其他任何竞赛活动均不得冠以“宁波市”、“全市”等名称。

  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当的专业技术背景;

  (二)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有能力落实竞赛场地和竞赛设备;

  (四)有能力做好全市范围内竞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市级竞赛年度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总体方案制定。主办单位应在竞赛通知下发30日前完成竞赛总体方案制定,报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方案中应包括: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通知(草拟稿);

  (二)竞赛时间进度表;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四)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五)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六)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七)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及各自职责。

  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竞赛名称、命题方式及等级,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奖励办法等。

  第十四条 宣传发动。在竞赛管理办公室面上宣传的基础上,主办单位应做好各条线的宣传发动咨询工作,积极与可能参加竞赛的单位联系,扩大竞赛知晓度和参与面。

  第十五条 竞赛报名。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日前60日下发竞赛报名通知,明确报名条件、可报名参赛的单位、可报名的选手人数、报名需提供的资料和需填写的表格、报名咨询电话等。并做好报名的汇总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具体的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一)初步赛务安排方案。主办单位根据竞赛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结合各竞赛工种具体情况(如报名人数、竞赛场地情况和职业特性),拟定初步的赛务安排方案。赛务安排应包括竞赛具体场地时间批次安排、参赛证的发放方式、赛前选手熟悉场地、赛场人员安排、各类后勤工作等。

  (二)竞赛命题方案。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竞赛评判委员会牵头,联合竞赛场地单位,共同制定竞赛命题方案。

  (三)竞赛现场人员安排方案。主办单位应根据考务安排和命题方案,统筹做好现场各类人员安排,制定竞赛现场人员安排方案,包括裁判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等安排的原则,成绩评定方式和成绩评定时间及地点、成绩汇总方式、现场人员费用支付方式等各环节负责人及其职责,总协调人等。

  (四)竞赛宣传方案。宣传工作要适应竞赛期间的形势,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竞赛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

  第十七条 召开赛前准备会。主办单位召集参赛单位召开赛前准备会,将竞赛考务安排情况、命题方案、赛场准备等情况告知参赛单位,并组织现场答疑。同时,应安排有需要的参赛单位熟悉竞赛场地和设备。

  第十八条 命题和试卷管理。

  (一)命题组组织专家进行竞赛技术文件的编制,在竞赛日前30日对外公布。

  (二)命题组根据命题规范和保密规定进行试题编制,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至少准备三套赛题,经审定后选用其中一套,或形成竞赛题库,在竞赛日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市级一类竞赛试卷的组卷和印制。

  (三)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委派专人负责竞赛试卷的领用和保存工作。一般于竞赛日前1个工作日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并于竞赛当天送至赛场。竞赛结束后,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将试卷(含评分表和过程评分记录等)封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竞赛现场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竞赛过程、闭幕式、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一)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领导致开幕辞,来宾致辞,裁判宣誓,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二)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进行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比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成绩名次的确认等。

  (三)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判长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者颁奖,领导致闭幕辞,来宾致辞和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四)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赛事宣传(从不同角度对比赛活动进行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环境宣传(赛场装饰、宣传广告、现场表演等),人物宣传(对获奖者的宣传)和其他宣传(对相关政策、举办地、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等的宣传)等。

  第二十条 竞赛管理办公室对竞赛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书核发。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发证申请材料,包括:竞赛发文、规定格式的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打印版和电子版各1份)、每人2寸照片1张。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确定竞赛工种的一般原则是:通用技术职业(工种);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苦脏累险的职业(工种);国家新职业新工种;科技含量高的职业(工种)。特别应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较广、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同时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的标准组织。原则上,市级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要求实施,县(区)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竞赛方式可根据行业和职业(工种)特点确定。如采用理论知识加操作技能的,应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也可采用一体化或模块化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竞赛命题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同等级国家职业标准(占70%左右)结合高一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占30%左右)组合形成,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国家题库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要求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裁定,不徇私情。

  第二十七条 竞赛裁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工人担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应优先选用;对已经建立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八条 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织机构和技术专家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选择确定。其选择原则:一是选手相对集中;二是赛场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三是赛场内外环境适宜;四是交通方便。

  第二十九条 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技术专家依据竞赛试题的需要确定,由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赛场的设备装置。选手日常使用的简单工具、设施可允许选手自行携带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可参照本技术规程,依据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竞赛技术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技术规程自2017年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