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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1    点击量:909    来源:工程部、建设公司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宁波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的要求,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着力振兴工业经济市财政安排 6400 万元专项资金。
1 、鼓励企业加大项目投入力度。企业实施符合上级产业政策要求,且属于我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中的项目,技术设备投入 300 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按 5% 进行奖励,技术设备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按 3% 进行奖励。对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的,奖励比例提高 1 个百分点,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鼓励企业纯设备升级,对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先进设备,给予一定奖励。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征土地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在计划建设期内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 50% 的奖励。
 2 、培育扶持规模企业。对在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 5 亿元、 10 亿元、 20 亿元、 30 亿元和 5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前 10 名和亩均税收前 10 名(限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 15% 以上部分,给予 50% 的奖励。对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3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 15% 以上部分,给予 70% 的奖励。鼓励规模实力型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成立企业集团,实现做大做强,对当年新组建的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集团,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5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 XX 生产(制造)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级和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15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 30 万元。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 15 万元、 30 万元和 50 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 1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
4 、推进区域特色产业创业基地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 1400 万元专项资金(其中模具行业 400 万元),通过强化产业规划等举措,着力拓市场、调结构,加快推进块状特色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形成一批更具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区域特色产业创业基地。加大对块状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每年根据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在每个块状特色产业中评选前 2 名龙头企业,对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 30% 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5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列入宁波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 0.5 万元。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和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 2 万元和 3 万元。
6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融资担保平台,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在 3000 万元及以上且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金的,对开办之日起 3 年内实现的担保营业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及以上,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 3 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 4000 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 1.2% 给予风险金补助;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 4 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 6000 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 1.4% 给予风险金补助。单家企业风险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7 、着力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当年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 1—2 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 30 万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市财政安排 35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商务交流网络化以及省级、宁波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支出。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改革与调整,对行业自主新筹建宁波市级以上协会的,每家奖励 5 万元;对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 5 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每家奖励 3 万元。
 8 、切实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对产业档次高、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经双向选择,到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我市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经用人单位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确定一定数量的对象(列入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优先考虑),对企业给予资助,资助周期 2 年,资助标准为每人次每年 3000 元。对当年度新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称且与我市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技术工人,分别奖励 1800 元、 2400 元、 3600 元(工作满 1 年后兑现 50% ,满 3 年后剩余奖励全额兑现)。对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实行年薪资助,给予企业每人 10—30 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企业招收本地劳动力,对当年度新招收女 40 周岁、男 50 周岁及以上的本地员工达到 20— 50 人、 51—100 人、 100 人以上的企业,且招收人员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赴外地招聘熟练技术工人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摊位和交通费补助。市内外中介机构当年为本市企业推介劳动力达到 1000 人以上的(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给予一定奖励。允许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企业内建造一定用地比例的员工集体宿舍。(服务业企业用工参照此条执行)
二、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市财政安排 5100 万元专项资金。
 9 、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对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按其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 5 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 8 万元。初创期企业(限成立 3 年内)申报上级计划项目立项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深入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组成员,给予 2—8 万元的奖励。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奖励 5 万元,并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列入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再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 0.5 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信息化项目的奖励 8 万元。
 10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在 50 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3% (含)以上或研发投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级别给予研发投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10% ,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时,加强宣传和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 150% 加计扣除政策。
 11 、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不超过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 20% 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高校院所在我市组建独立核算的技术研发设计平台或者来姚推介科技成果的,在经费上给予支持。着力推进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引进和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升级的各类研发中心,对各类新获得市级、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分别奖励 3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对各类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每年设立 100 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合作活动支出,鼓励企业赴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对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乡镇(街道)为单位与大学、研究院所开展的技术合作对接洽谈活动,按不高于实际费用支出的 3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从事上级科技计划代理申报的服务机构,根据其代理项目数给予一定补助。
 12 、积极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权。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国内外专利,积极开展专利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 8 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 3 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 3 个国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分别奖励 3 万元、 1 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 1.5 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 0.8 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 3 个国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 0.3 万元、 0.1 万元。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 20 件,奖励 5 万元,以后每增加 10 件奖励 2 万元。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对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 1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以后根据专利代理申请增加数量给予一定奖励。专门设立 15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专利执法和鼓励企业开展涉外诉讼。
 13 、大力支持科技创业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分种子资金、创业投资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贴息,用于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高技术项目产业化。种子资金以资助科创中心和其他科技孵化器内的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医疗器械、新材料产业为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创业投资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跟进投资和对装备制造、先进模具制造、节能环保、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推进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三、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市财政安排 600 万元专项资金。
 14 、鼓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
 15 、支持公司积极争取上市。公司为上市进行重组整合,由此涉及的税收应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公司与保荐机构(主理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以合同上年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超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的拟上市公司申报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投资项目也要优先办理,并给予用地保障。公司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企一策”。
16 、加大上市工作的激励力度。对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改组(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实物资产投资和用募集资金并购资产额大于其注册资本额 50% 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公司设立一年后,经核查能按 《 公司法 》 规范运作的,予以兑现。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当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已被国家证监会受理或已被批准在海外上市的,按上述新设立或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在海外以红筹股、龙筹股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对该上市实体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上市公司和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公司,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本市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转板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 2‰ 奖励企业,如以红筹方式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直接融资全部用于本市的,方可享受奖励。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每年纳税总额比上年实际上缴数增长 15% 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 的奖励。凡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团队签订上市服务合同或成功上市的公司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四、加快发展商贸服务和会展物流业市财政安排 2100 万元专项资金。
17 、大力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市场),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时,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享受宁波市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的, 2 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 50%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在姚注册纳税的年销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其中销售余姚产品占比在 50% 以上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市外新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的加盟或直营连锁店,给予每家 1—2 万元的补助。对采购本地产工业产品、农副产品且商品年销售额分别在 100 万元、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 1% 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积极组织企业到外省(市)举办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对由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参展摊位费 50% 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参照此条执行)。
 18 、着力推进城乡商贸中心建设。对引进符合规划和业态要求、具有国内行业 100 强知名品牌的高品质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 3000 (含) —5000 万元、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 50 万元;对具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标准提高 50% 。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中心厨房,按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早点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每新增一个直营网点且经营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 2 万元补助;早餐连锁企业配送的社区早餐网点(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经验收达到早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要求且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 0.2 万元补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管理规范、住户满意度较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在本地服务满 2 年,当年度承接我市物业管理业务面积在 100—200 万平方米、 200—300 万平方米、 300 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年终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全面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和商业示范社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专项奖金,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培育改造和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19 、做大做强商贸企业。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餐饮服务、零售连锁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 2000 万元、 1 亿元以上的, 3 年内根据企业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已在姚注册并纳税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连锁超市(集团)企业、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 2000 万元、 1 亿元、 1.5 亿元以上且环比递增 10% 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20 、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对新注册、达到一定规模的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等新兴服务企业,经营期满 1 年后经评估认定的,给予每家 5—10 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并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 20 万元以上的,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7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50% 的奖励。
 21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物流企业或配送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在 0.2 (含) —1 亿元、 1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1% 、 2%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改造,实际投资额在 100 (含) —500 万元、 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5% 、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 3A 、 4A 、 5A 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8 万元、 12 万元、 16 万元。加快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2 、着力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 4 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5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新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及以上的,分别奖励投资者 2 万元、 5 万元。
 23 、大力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展览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其国际标准展位在 200 (含) —500 只、 500 (含) —800 只、 800只及以上的,对专业展览项目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 200 元、 300 元、 400 元。对新引进、按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 3 届及以上的会展项目,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 600 只及以上的,第 1 年给予 60 万元扶持,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 50 万元扶持;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 800 只及以上的,第 1 年给予 100 万元扶持,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 80 万元扶持。前两者不重复奖励。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引进全球(全国) 500 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企业参展的,每引进 1 家再奖励 1000 元。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开展会展业务并缴纳税收的,从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 3 年给予全额补助,后 2 年给予减半补助。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且连续举办 2 届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 10 万元。对市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商务会议或重大赛事,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 10 万元。
 24 、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对我市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店的, 2 年内给予每年 10 万元的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店经营权的, 2 年内给予每年 30 万元的补助。对经营规模新跻身由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全国同行前 100 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新被评为宁波市服务名牌(三钻(国家二级)酒店酒家、宁波级环保模范企业)、省级服务名牌(四钻(国家一级)酒店酒家、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省级绿色企业)、省级知名商号和国家金鼎百货店(五钻(国家特级)酒店酒家、国家级环保模范(绿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25 、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开发营销类服务业企业,免征自分离次年起 3 年内的水利建设基金。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分离主体企业。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 3 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50% ,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五、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业市财政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
 26 、鼓励新办旅游项目。加大对重大项目规划编制的扶持力度,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重大新办旅游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费用,按 10% 的比例对投资主体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投资开发我市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度假村及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企业,其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 1000 (含) —3000 万元、 3000 万元(含)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分别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 50% 、 100% 给予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当年旅游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对旅游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 3 年内按期基本完成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的方式,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放权证。对市政府认定引进的重点大型旅游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用地优惠。
27 、加快旅行社发展。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宁波市十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对本市新创办的国际旅行社奖励 10 万元。鼓励本市旅行社吸引市外游客特别是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对组织市外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且比上年增长 10% 以上,在 2000 (含) —3000 人次的,给予 3 元 / 人的奖励, 3000 (含) —5000 人次的,给予 6 元 / 人的奖励, 5000 (含)人次以上的,给予 8 元 / 人的奖励;组织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内过夜的,再给予 2 元 / 人的奖励。进一步加大对地接旅行社的奖励力度,对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超过 100 万元、 200 万元且环比递增 10% 及以上的地接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市外(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协议旅行社单独组团或与本市旅行社联合组团来本市旅游的,按实际组团人数给予 8 元 / 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28 、加强旅游景区(点)建设。对新达到 3A 、 4A 、 5A 等级标准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 10 万元、 40 万元、 200 万元。旅游景区(点)被宁波市、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景区(点)称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对旅游景区(点)企业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的改造项目,投入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9 、提高宾馆(饭店)接待水平。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并被正式命名挂牌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 20 万元、 40 万元、 60 万元,在原有星级基础上获得更高星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新开业、规模在 80 标间(山区 60 标间)以上的品牌经济型商务酒店,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根据接待规模给予每家 2—3 万元的补贴。
 30 、鼓励发展“农家乐”和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基地。对符合布局规划且达到“农家乐”服务质量要求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余姚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点”,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收、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快捷审批。实行“农家乐”星级管理,对达到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奖励 0.2 万元、 0.5 万元、 0.8 万元和 1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省级“农家乐”特色示范村的分别奖励 3 万元、 5 万元。已建立“农家乐”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的乡镇(街道)、村,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接洽的旅游团队,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结算并开具发票。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培育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基地,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业和规划等部门认定的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基地,投资规模在 200 (含) —400 万元、 400 (含) —800 万元、 8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补助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31 、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培育旅游商品地方区域品牌和各级品牌,并享受相应的品牌奖励政策措施。对本市企业投资开发、生产旅游商品且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鼓励类工业技改项目政策给予补助。定期举办“余姚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评比和展示展销活动,探索建立“余姚市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集聚区”,集中展示我市本地特色商品,满足游客旅游购物需求。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在集聚区内集中经营,凡经营面积达到 30 平方米以上,经营业态符合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认定的,按其经营面积每年给予 100 元 / 平方米的补助。
 32 、提高旅游服务能力。每年安排 1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景点管理人员及景点导游的培训。组织开展“年度优秀导游”和“旅游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对导游人员取得资格认证并在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区(点)连续工作 3 年及以上的,获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奖励 0.3 万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或外语导游资格的奖励 0.5 万元。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优化完善区内、区间及各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和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我市旅游可进入性,对新开辟的通向景区(点)的专用公路、农村通村公路给予相应补助。
33 、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促销。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策划、整合包装、重点推介的要求,用于加强我市旅游对外宣传。对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市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一次性广告宣传费用在 3 (含) —5 万元、 5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宣传费用 10% 、 2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六、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发展市财政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
34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 2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给予 30% 的奖励,超上年度基数增长 15% 、 25% 以上部分,再分别给予 20% 、 50% 的奖励。对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15 亿元、 20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40 万元奖励,对原已奖励和首次奖励后,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高一档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当年实缴税费达到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且环比递增 10% 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0.5 万元、 1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35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驻中国塑料城,开展塑料原料的研发,对其开办之日起 3 年内任一年度取得的科研服务营业收入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营业收入以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会计年度纳税申报收入额为准),当年给予 5 万元奖励。
 36 、鼓励企业朝塑料改性方向发展。对独立或与石化公司、研发机构及其他公司等合作注册开展塑料原料改性生产的企业,其从事塑料原料改性的设备在投入应用后,按实际投入额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对塑料原料改性生产企业参加市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展览会,每只展位给予 0.2 万元展位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7 、鼓励发展区域代理商或总经销商。对新取得国内外石化企业某个产品在浙江区域、华东区域、中国区域的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且该授权产品的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且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给予补差奖励。对新取得两大石化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在宁波区域或余姚区域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且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每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8 、鼓励建立涉塑营销中心。巩固中国塑料城塑料交易的龙头地位,对当年国内外大石化企业在中国塑料城内新建的区域性营销中心和当年新进入中国塑料城且首个经营年度塑料原料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塑料原料经营企业,第 1 年奖励 2 万元,第 2 年、第 3 年各奖励 1 万元。
 39 、完善塑料城配套功能。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体系建设,对物流企业 3 年内任一年度仓储收入达到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的,当年年终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 3A 、 4A 、 5A 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在原有等级基础上获得更高等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充分发挥塑料机械展示平台作用,对境外塑料机械在中国塑料城内进行常年产品展示(实际展示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的,在免收关税保证金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租赁费优惠:国外、国内前 10 强及其他塑料机械生产商或代理商,分别免两年 500 、 300 、 100 平方米内的场地租赁费。充分发挥中国塑料城会展中心作用,在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中国塑料博览会的基础上,鼓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和会展企业组织举办涉塑类展示展销或行业论坛。鼓励引进各类大型涉塑产业巡回展,对在中国塑料城会展中心连续举办 2 届以上,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展会,展馆租金按最低标准执行,并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5—10 万元的补助。
 40 、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中塑在线、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等网站,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无形市场建设。对专为国内外涉塑行业企业提供网上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内注册门户网站,其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 10% 、 20% 、 30% 及以上的,年终分别给予 0.5 万元、 1 万元、 2 万元奖励。对塑料城企业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租用摊位产生的摊位租期费用,对新入市者一次性给予 0.2 万元的租期费用补助(租期不到 1 年的不给予补助)。
七、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市财政安排 2200 万元专项资金。
 41 、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品牌产品、一般产品,按自营出口实绩给予分档奖励。
42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和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其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 70% 的补贴。鼓励开拓新兴市场,对由市外经贸局组织到境外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再给予综合展务费补助(港澳台和东南亚 1 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 2 万元)。对参加广交会场外展(中洲馆或由市外经贸局集中组织的广交会场馆附近的专场展览)的企业,按参展摊位费的 5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摊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43 、培育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着力拓展服务外包领域和发展空间,大力培育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的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非嵌入式软件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 2 (含) —5 万美元、 5 (含) —10 万美元、 1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44 、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经批准在境外新办的贸易性企业或办事处,每家奖励 3 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新办实业性机构(包括生产性企业、营销中心、服务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 30 (含) —100 万美元、 100 (含) —500 万美元、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在境外并购企业、并购或新设境外研发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分别在 100 万美元、 50 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对当年在境外从事资源开采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 100 (含) —200 万美元、 2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5 万元。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等跨国经营,对当年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援外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以上年度为基数,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 1 分,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 2.5 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八、切实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市财政安排 1800 万元专项资金。
 45 、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 5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的,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后,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并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3 年内,投资强度达到 25 万美元 / 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5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 50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 50% 。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 100 万美元奖励 5 万元。对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 5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给承租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新引进的涉外服务性机构,奖励 1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奖励 80 万元。
 46 、大力引进内资项目。高度重视内资引进工作,扩大社会投资规模,鼓励市外企业来姚投资新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绩优型和科技型重大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 120 万元 / 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3 年内,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3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经营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行业前 100 名国内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项目,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3 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 200 万元(乡镇 100 万元)以上的,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3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
 47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和税源型企业。鼓励我市的民营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企业以余姚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以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余姚发展余姚、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鼓励继续引进各类总部。对设在我市的各类总部,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增长 15% 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 50% 额度的技改补贴、营销奖励、电子商务资助等综合补贴;增长 25% 以上部分,给予 75% 额度的综合补贴。着力吸引税源型企业落户我市,对新引进的注册在余姚、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市外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的,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按 50% 、 60% 、 70% 给予奖励,并对新引进税源型企业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从税源型企业注册之日起 3 年内,给予扣除税源型企业政策奖励资金后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5% 的工作经费奖励,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对我市的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市外从事建筑和房产项目开发,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纳税的,该部分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 50% 的奖励。
 48 、着力引进高端服务业。对宁波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落户企业,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自开业之日起,其 2 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50% 给予补贴,第 3 年至第 5 年按 30% 给予补贴,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从事工业设计等创意类企业,自入驻起 5 年内,对其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50% 给予奖励,并对前 3 年的房租给予 50% 的补助。积极引进一批国际著名品牌专卖店,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我市采购消费,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 2 年内按经营者每年房租的 5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49 、鼓励大型企业来姚落户。着力吸引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知名中央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引进的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产业项目,在土地、规划立项、审批、资金奖励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50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市政府设立 400 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制作招商资料、招商地图,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库,进行招商宣传,参加境外“宁波周”和组织境内外专题小分队招商活动,以及到外地开展驻点和委托招商。
51 、积极鼓励中介机构招商和企业招商。积极探索专业中介机构招商新路子,凡由境内外专业性招商机构引荐的总投资在 1000 万元或 15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5‰—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时奖励一半,项目投产时奖励另一半。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对利用客户渠道帮助其他单位引进外资的企业经营者,按照对中介机构招商奖励标准的 50% 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企业)的受益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各按 50% 承担。
 52 、加强现有企业的服务与管理。着力提升对现有企业的服务水平,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区域内出现已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减资情况的,抵扣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当年度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区域内出现年产值 5000 万元以上企业整体外流到市外和年度税源流失到市外在 50 万元以上的,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评优中,对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予以扣分。
 53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制度。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 10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对有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评比,设金奖 1 名、银奖 2 名、铜奖 3 名,完不成考核目标的不能参评;对当年招商引资总量列全市前茅、实到内外资增幅列全市第一或在引进重大投资项目(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知名中央企业)中工作业绩突出,但综合考评未能获奖的单位,授予招商引资特别奖;在未列入目标考核但有内外资引进实绩的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招商引资鼓励奖;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部门中,评选出若干名招商引资服务奖。对引进的内资房地产投资项目,考核评比时按其注册资金数额计算,外资房地产投资项目按实到外资额计算。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中,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对上述获奖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原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经费补助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一并考虑。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予以使用。对业绩突出的招商人员,可优先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执行。
九、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财政安排 1500 万元专项资金。
 54 、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对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给予 10 万元(含)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当年列入 《 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 》 推荐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节能效率 20% 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节能产品目录,年销售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通过改造并认定的各类节能项目,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 100 吨(含)标准煤以上的,每节约 1 吨标准煤按 250 元以内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实施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在 70% 以上且单体投入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节水项目,按设备投入的 8%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10% 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 50% 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 50% 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在余姚市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项目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被评定为余姚市年度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及 5 万元(含)以内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节能监测设备给予 10% 的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加强重点企业用能监管,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监测、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
 55 、鼓励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市财政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工作。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按投资额的 50% 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排污管网建设,并接入全市排污系统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 8%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计划需搬迁的电镀等污染型企业,搬入市规划确定的集聚区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按其规模给予 5—10 万元的补助。对 COD (化学需氧量)或 SO ₂ (二氧化硫)排放企业实行考核,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按减排设施投资额的 30% 以内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6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当年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每年在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区内选择 1—2 个项目实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对完成规划、试点验收且投入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 8% 的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 8% 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4 万元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每家补助 5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对通过改造并认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参照上述 54 条中的“通过改造并认定的节能项目”奖励政策执行。
 57 、强化节能考核奖励。对年综合能耗 3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降低 8% 以上的部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奖励 0.5 万元。最高奖励为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 6 万元(含),年综合能耗 30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 3 万元(含)。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及建筑节能的补助,按 《 余姚市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 》 执行。
十、其他
58 、为鼓励先进,由各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市企业、单位、个人分类型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工业方面,开展“十大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和“工业经济发展奖”、“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奖”评选。科技方面,开展“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商贸服务业方面,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和“商贸经济发展奖”评选。旅游业方面,开展“优秀旅游乡镇”、“农家乐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外向型经济方面,开展“十佳进出口企业”、“十佳外商投资企业”评选。
 59 、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着力振兴工业经济”,由市经济发展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模具协会负责实施;第二部分“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由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负责实施;第三部分“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第四部分“加快发展商贸服务和会展物流业”,由市贸易局、市建设局、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五部分“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业”,由市旅游局负责实施;第六部分“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发展”,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七部分“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实施;第八部分“切实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等部门负责实施;第九部分“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负责实施。
 60 、政策资金必须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60% ,新注册 2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61 、本政策意见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政发 〔2007〕 39 号、余政发 〔2008〕72 号、余政发 〔2008〕76 号、余政办发 〔2008〕46 号、余政办发 〔2008〕62 号、余政办发 〔2008〕 163 号、余党发 〔2009〕 27 号、余政发 〔2009〕 50 号、余政发 〔2009〕 52 号、余政发 〔2009〕 69 号、余政发 〔2009〕 70 号、余政发 〔2009〕 92 号、余政办发 〔2009〕 116 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0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