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坚定不移地推进大招商、招大商,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 21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1. 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 5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且当年实到外资均达到50% 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 50 万元;对世界 500 强企业新投资注册的合同外资在100—500 万美元、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 50% 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 15 万元;对并购合同外资在 5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 50% 以上的并购项目和当年实到外资在 1500 万元以上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项目,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上述项目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3 年内,投资强度达到 25 万美元 / 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5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 1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 5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给承租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 大力引进内资项目。着力促进姚商回归,鼓励市外企业来我市投资新办绩优型、科技型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 2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上的市外项目,在投产或开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5 万元;投资强度达到 150 万元 / 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3 年内,第 1 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50% 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30% 的奖励。对市外企业通过租赁厂房在我市新设立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 300 万元奖励 3 万元给承租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对设在我市的重点总部企业,其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 15% 以上部分,给予 60%—75% 的奖励。对生产基地在市外且在本市新增年销售额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 100 万元。
4. 大力培育税源型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注册在余姚、生产基地在市外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70% 的奖励;对已引进的注册在余姚、生产基地在市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此政策 3 年。对我市的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市外从事建筑和房产项目开发,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纳税的,该部分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 50% 的奖励。
5. 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在 1000 万元或 150 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5‰—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引进数额特别大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引荐者更大的奖励。对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超额完成实到外资考核指标的,每超额 10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对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6. 有关说明。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央企和行业龙头等企业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60% ,新注册 3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市招商局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党办〔2010〕43 号、余政办发 〔2011〕50 号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 共 余 姚 市 委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