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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14    点击量:1008    来源:

《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鼓励企业加大项目投入力度

(奖励范围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宁波市产业政策,且属于《余姚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项目。

()奖励补助内容

1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5%进行奖励;允许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对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的,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零土地技改指二年内没有新增土地的技改项目)

2、鼓励纯设备升级换代。当年新购置或引进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不少于4台的,或新购置或融资租赁关键设备且单台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额的3%给予奖励。要求购买设备的发票全额开到并入账,资金支付在90%以上。

上述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冷却塔、空压机、吊车等),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要求在1年内完成,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达不到要求的奖励减少0.5个百分点。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2009年起新征土地,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奖励。

 ()奖励补助程序

1、申请奖励

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申请结项奖励。

奖励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技改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

②技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

③技改项目备案登记表或核准文件。

④技改项目总结报告;

⑤环境影响验收报告(环境影响明显的项目);

⑥特殊行业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格式可从余姚市经济发展局网站www.yyjj.gov.cn上下载和查询。

2、项目审核

市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的设备到位、投产情况和财务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核查。

3、资金兑现

对核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2、培育扶持规模企业

(奖励范围

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进行奖励

(奖励内容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2、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前10名和亩均税收前10名(限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

3、对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

4、鼓励规模实力型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成立企业集团,实现做大做强,对当年新组建的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集团,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奖励程序

1、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09年、2010年经国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土地证复印件、地税部门的纳税证明,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

2、市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3、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3.1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

()补助内容

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补助程序

以在2010年内颁布标准的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市质监局或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发展局,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3.2名牌产品(商标)

()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程序

1、当年新获得上述各类商标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市工商分局审核确认汇总后,上报市经济发展局。

2、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级(含)以上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市质监局审核确认汇总后,上报市经济发展局。

3、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兑现。

3.3区域性品牌

()奖励内容

1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达到产业化效果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宁波级“区域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对象为申报单位。

  ()奖励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国家、省、宁波市有关单位相关证明,经市工商分局或质监局审核确认,报市经济发展局,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4、推进区域特色产业创业基地建设

4.1鼓励推进模具行业发展

()奖励及补贴内容

1)对当年模具产品纳税销售收入超过800万元(含)且分别环比递增10%20%30%及以上,同时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年终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万元、2万元奖励。

2对经中国模协技术委员会评定,获得国家精模一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8万元;获得精模二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5万元;获得精模三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2万元。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评定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模具奖励参照上条执行。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模具每副奖励8万元。

3每年在全市各模具企业生产的大型、多层、多腔、多色、精密等模具中评选出 30 副以内优质特色模具,给予每副 1 万元奖励。

4)引进先进制模设备,单台金额在100(含)—200万元、200(含)—4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上的(上述设备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分别按设备额的8%10%12%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模具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的技改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积极向宁波申请技改补助,市级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6对年使用模具标准件或热流道配件在150(含)—300万元、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7凡企业新实施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实施CAD/CAM/CAE(计算机辅助工程)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引进ERP(企业资源计划)等管理软件且投入额在20万元(含)以上,实施管理系统化并且在行业内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8)凡模具企业当年出口模具产品在20(含)-50万美元、50(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分别奖励4分、6分、8分,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模具企业参加国外模具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模具展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50%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模协组织行业内企业以余姚模具形象集体参加国内(国际)模具展览会且每次参展企业在25家以上的,每次给予4万元的布展经费补助。

10积极支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国内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举办模具设计等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对行业协会组织专题讲座,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奖励及补贴程序

1)除国家政策外,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要求在余姚注册纳税并独立核算,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且模具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的80% (含)以上或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

2)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各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本级奖励视作配套,并奖励差额部分。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对当年新办模具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达到限额规定,投产一年内达到上述销售标准,可不受地方财政贡献率的限制;各类优质模具的奖励单列。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政策。

3)凡享受奖励及补贴的模具企业,可在余姚市模具工业协会网站(网址:www.yymox.com)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报后,由市模具工业协会审核,报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核批后兑现。

4.2推进特色产业

()奖励补助内容

1、对全市各特色产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市级有关行业协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创业基地规划研究,产业定位准确,规划科学合理,并经有关专家和部门审定通过的,对规划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在服务我市特色产业中的公共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类新获得市级、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业支持服务平台),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3、在家电、灯具、消防器材、电动工具、工量具、不锈钢、水暖器材、汽车零部件、裘皮服装等九个特色产业中,根据纳税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两项指标(销售收入超过全市平均增幅,财政贡献增幅15%以上)评选2家核心企业,对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30%的奖励。核心企业评选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纳税销售收入、财政贡献的权重分别为40%、60%,在每个行业中以纳税销售收入第一名的企业为销售基准赋予40分,以财政贡献第一名的企业为纳税基准赋予60分,其余企业按比例赋分,两项得分相加后,分数列前的2家企业入围。拟享受培育扶持规模企业政策的销售收入全市前10名或亩均税收前10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集团公司中所含企业须相关行业的企业。

4、对省级以上(含宁波)特色产业品牌整机企业,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新设直销中心,每家给予1.5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特色产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行业网站,宣传推介行业企业及产品,协助开拓市场的,给予筹建及当年运行费用全额补助,单个行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奖励补助程序

开展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和组建网站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相关合同和支付证明报送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与市财政局审定后兑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品牌企业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与市财政局审定后兑现。

特色产业核心企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由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推荐申报。

5、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奖励内容

1鼓励发展创新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宁波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余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同一系列产品无技术较大突破的视为一只新产品)。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奖励程, 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20日前由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或市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提供认定文件,新产品须提供测试报告,宁波级优秀新产品、重点工业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须提供认定文件),经市经济发展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兑现。

6、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补助内容

1、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金的担保公司,对其开办之日起3年内实现的担保营业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2%给予风险金补助;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4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4%给予风险金补助。

享受财政补助的担保公司须运作规范,并经市经济发展局登记管理。担保责任余额计算范围须是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服务的额度,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0%,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不计算在内

()补助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公司填写《申请表》,并附《担保企业清单》等相关资料,报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7、着力推动企业管理创新

7.1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

()奖励内容

对工业企业的信息化项目,该项目的软件(不包括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软件)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牵头认定,软件按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补助(软件财务数不包括服务费和实施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软件已享受过市技改等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信息化标准补差奖励。已获得信息化项目补助的企业二年内不再享受补助。

()奖励程序

1、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信息化项目备案。

2、项目完成后,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奖励,同时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和投资明细清单,并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

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兑现。

7.2推行精细化管理

(奖励范围

2010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实施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前先报市经济发展局备案。

(奖励内容

1、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当年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30万元。

2、对5亿以上的大企业实施战略管理创新,通过聘请知名咨询机构进行战略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其支付管理咨询费按不超过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列入市精细化管理试点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精细化管理推进实施过程中,通过聘请咨询机构实施项目,对其支付管理咨询费按不超过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当年度新评上省级、宁波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以创建余姚市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为载体,推动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商务交流网络化。被评上余姚市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每年10家,每家奖励5万元(对评省、宁波市级以上示范企业,不重复计奖)。

(奖励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

2、市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7.3推进行业协会工作

(奖励范围

工业系统行业协会(包括企业综合性协会)。

(奖励内容

1、对行业自主新筹建宁波市级以上协会的,每家奖励5万元。

2、对市级行业协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给予3万元奖励(其中产业性协会不少于4家)。

(奖励程序

1、有关协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协会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

2、经市经济发展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8、大力拓展国内市场

(一)补助内容

对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补助程序

    市经济发展局根据参展文件要求进行组织并确定参展企业名单。展会结束后,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补助并提供展会费发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兑现补助资金。

9、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9.1、实施节能降耗

()奖励内容

1对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给予10万元(含)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2对当年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企业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

3对节能效率20%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节能产品目录,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

4对通过改造并认定的各类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按照不超过250/吨标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在70%以上且单体投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节水项目,按设备投入的8%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并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6在余姚市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项目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被评定为余姚市年度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及5万元(含)以内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节能监测设备给予10%的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加强重点企业用能监管,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监测、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

(奖励程序

1、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合同发票等,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节能量的测算由市经济发展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2、市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9.2、鼓励企业实行污染减排

()奖励内容

1、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在线监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2、企业实施排污管网建设,并接入市排污系统的,按其排污管网建设投资额(指企业从排污口接入到市排污系统的管网建设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列入计划需搬迁的电镀企业等污染型企业,搬入市规划确定的集聚区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按其规模给予5-10万元的补助。搬迁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给予1%的补助,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上述投资额指企业新购入的土地、投入的地面构筑物和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

4、对化学需氧量、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实行考核,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考核任务的按减排设施投资额的15%以内进行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每超额5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二个百分点,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30%,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减排设施指减排中必须配置的设备和设施,不包括主体构筑物和以生产为主的设备。

()奖励程序

1、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填写《申请表》,并附有有关投入清单,环保验收证明、减排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资料报市环保局审核。

2、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兑现。

9.3、发展循环经济

 ()奖励内容

1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当年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每年在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区内选择12个项目实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对完成规划、试点验收且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8%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