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关于加快 “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08    点击量:947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 试点示范市建设,聚焦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攻机器人、 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光电信息、智能家电、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等五大重点领域,加快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着力构筑以智能经济为核心的新型制造体系,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推动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提质增效和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快制造业智能升级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的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不超过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在宁波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引导企业普及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对单位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计划“机器换人”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4%和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30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的,在宁波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设备投入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由本地软件服务企业实施项目的,补助标准提高至30%;单个项目补助限额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4.促进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开发,对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发展渠道,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5.加大智能装备产品(服务)推广应用。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领先的智能制造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支持享受宁波首台(套)政策基础上,按照首年度销售额,分别再给予不超过15%、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部分按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补助比例给予双倍补助。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企业,在支持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按年度系统集成服务收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推进制造业科技创新
6.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当年新列入上级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结合“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对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科技创新成效明显并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的,发放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推进“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支持享受宁波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7.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实绩给予补助。对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按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申报宁波市级以上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列入本市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项目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9.支持专利申请和维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40件(含)且发明专利达到4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确定企业维权成功的,按诉讼费和律师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推动制造企业做大做强
10.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大力招引符合我市“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产业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属于宁波“3511”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享受宁波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局)
11.培育发展“Ⅲ五十”企业。实施“Ⅲ五十”企业培育计划,根据企业发展速度、税收贡献、创新水平等指标,分别在主管业务收入4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标杆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确定50家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主管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4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确定50家高成长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在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且在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中确定50家作为单项(隐型)冠军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对其智能化(自动化)改造项目、技术项目、科研投入、人才引进、管理创新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长部分的50%(基数按企业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高的一年确定)。同时,在融资、土地、用能、人才等要素方面给予“Ⅲ五十”企业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2.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及相关文件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本市部分按50%折抵新三板奖励)。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申报材料获得境内证券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600万元(含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本市部分)。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400万元;公司上市募集项目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募集的项目资金投资余姚本地60%以上的,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是金融办)
13.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力培育小升规“创业之星”和“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获得军品生产、国际国内适航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专业化展会加强产品营销、扩大市场份额,对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对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管理咨询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14.实施质量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对主持制订联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家、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鼓励特色优势行业发展。抓好“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推动重点培育产业集聚群发展。对列入省、宁波市、余姚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模具产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16.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支持本市的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平台申报享受宁波市级制造重点服务平台政策;对未列入宁波市级重点服务平台的其他市本级重点服务平台,按当年运行服务绩效,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区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支持政策,加快规范化建设。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当年引进、孵化制造业小微企业数量和服务企业等实绩,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房租补助,并根据当年孵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绩给予分档奖励。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实绩(投入)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并视业务开展情况,按年实际业务额的5%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高端、综合性的工业设计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7.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完善绿色产品采购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绿色材料、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产业链。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除专项整治计划内企业),按新腾出用能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节能(节水)改造项目按节能(节水)量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及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电(水)平衡测试以及节能监测、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符合上级规定时间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制订。(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五、强化制造业资源要素保障
18.鼓励制造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进一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具体按《关于深化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工作的意见》执行。实施管理人才“百千万”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制造业企业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工业战线服务队伍的系统培训、考察和交流。在工业企业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卓越(优秀)企业家和创业之星评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施职业教育培育提升工程,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鼓励培养制造业高素质技能人才,大力培育“姚城工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19.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全力保持制造业货款合理增长,力争三年制造业企业货款占全部货款比重达到36%以上。完善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评价办法,将制造业货款情况和银担合作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指标。支持小额货款公司发展,对年度考评优良(或评级良好等)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货款日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积极参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对开展保险创新项目的保险机构给予相应补助,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且当年实际承保货款金额高于上年的,按当年实际承保金额给予0.3%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补助。对利用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行质押货款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给予3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对开展科技信货业务并与科技部门签约的银行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基准利率货款,按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20%对银行给予补贴。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保货风险补偿,具体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小微企业政保货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6〕11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国资公司、市经信局)
20.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支持其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0.6%以内的补助,其中对新增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按上述比例给予双倍补助。对开展科技信货业务并与科技部门签约的担保公司,向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取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担保费1%的补助。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上。扩大政府转货基金规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国资公司、)
21.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和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加快推进闲置厂房盘活,对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视情予以分层分档奖励,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并购,对在兼并重组中资产增加所形成的税收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按国家、省规定办法给予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2.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35%用于工业(其中5%以上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对符合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重点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探索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加快盘活低效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对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业住宅经营性用途的,从其土地出让价中提取10%的资金建立工业用地再开发基金,专项用于低效厂房改造和存量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完善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对产业投资履约协议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除外。加大对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支持,在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同意的合法建筑范围内,对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且实际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对超过容积率1.0的部分(若约定容积率高于1.0,则为超过约定容积率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23.优化财政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加大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的引进力度,进一步扩大产业基金规模,加快智能经济(机器人产业)基金、工业和信息化、千人计划等基金建设进程,努力形成百亿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完善余姚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重点领域的龙头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子基金,市级产业基金优秀参股支持,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并购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24.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探索实施区域能评、“零增地”技改改革试点,简化企业审批流程,建立行政机关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深化企业减负增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宁波各项减负增效政策,严格执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22号)文件。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建立政策资金兑现与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A类、B类企业全额享受;C类、D类企业除“零增地”技改、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项目全额享受外,其它政策分别按奖励(补助)标准的80%、取消奖励(补助)的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减负办))
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25.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强化顶层设计,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工协作、具体推进,全面统筹抓好试点示范市建设相关的重大规划、政策、工程专项和其他重点工作。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会商试点示范市建设情况;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试点示范市建设任务,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并抓好贯彻落实;财政、人才、金融、国土、规划、发改、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 试点示范市建设工作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支撑格局。(责任单位:“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6.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实施动态统计检测指标体系,对“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各主要指标开展监测统计。建立全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评价及动态跟踪督查,将试点示范市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和重点专项考核范围,切实加大考核权重,确保“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委督查考核办、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七、附则
1.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上级按因素法下达的政策资金使用,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2.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一企一策”政策除外),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课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各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Ⅲ五十”企业培育政策除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规上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政策中涉及的销售(业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业务)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无软、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本意见自2017年起实施,与上级政策(仅限投入类项目)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