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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0    点击量:970    来源:
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转型促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平衡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服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口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力量抓好促进我市进口贸易发展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31号)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3〕18号)精神,以及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进口贸易招商活动,培育进口专业市场,推动进口服务平台发展,扶持举办进口展会,扩大进口贸易规模,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支持进口重点企业,支持开展进口信用保险,强化企业管理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四条 支持开展进口贸易专题招商活动。鼓励开展各种形式招商引贸活动。对相关单位(企业)的招商工作予以资金支持,主要用于组织进口贸易招商活动,进口招商工作联络及进口招商网络建设等。 
第五条 积极培育进口专业市场和进口服务平台。 
(一)支持发展功能突出、布局合理的进口专业市场。对各类进口商品市场,按照其年度进口额、入驻企业家数、税收贡献等三大权重核定,试行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对前10家的市场给予每家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对已享受市本级电子商务、服务业扶持政策的专业市场,不得重复享受。 
(二)积极扶持进口服务平台建设。对各类为促进进口贸易发展设立并提供服务的平台(单位),按照其营业收入和服务企业家数,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扶持进口商品常年展会。积极扶持我市进口常年展的发展。鼓励我市进口企业在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进口商品市场展示交易,根据交易额给予在进口商品常年展展示的进口企业每家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七条 努力引进进口经营主体。鼓励大市外企业来甬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大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并承诺在我市经营三年以上的进口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进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美元不高于0.02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企业扩大进口业务。企业一般贸易进口额较上年的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不高于0.01元人民币的进口贴息。单家企业贴息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贴息且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我市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对我市外贸企业进口符合《宁波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新版)第一部分的设备,给予每美元最高0.05元人民币的进口贴息,对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鼓励企业投保进口信用险。对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和进口产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进口信用险,给予最高20%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进口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进口额列全市前200位的进口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一)鼓励进口重点企业提升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管理类别。年度内在海关管理类别上进入或保持AA类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进入A类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年度内在检验检疫部门保持或进入诚信AA类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进入A类的每家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鼓励进口重点企业获取重要进口商品经营资质。鼓励进口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大宗商品、配额商品、资质管理商品等进口经营资质。年度内新获得国家有资质管理要求商品的经营资格的,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三)对年度进口前十佳企业给予激励。根据进口规模、进口增速、进口增量按50%、25%和25%的权重进行计算,对前10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进口重点企业参加商务部等组织的高访活动。对进口重点企业参加此类活动的,年度内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人次)。 
(五)鼓励进口重点企业参加进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重点企业积极应用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和进口产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进口重点企业投保进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30%保费补助。同时,信保单位对进口重点骨干企业给予信保费率优惠。 
第十二条 上述资金补助项目可重复享受,同一家企业可享受进口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加快发展宁波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安排宁波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扶持专项资金。该资金2014年至2016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宁波保税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人民币组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进口中心的招商布展、宣传推广、企业扶持、市场网络拓展、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防伪溯源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宁波保税区管委会会同宁波市外经贸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在2014年市外经贸进口扶持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象山石浦港对台小额贸易进口。 
第十五条 政策兑现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补助资金程序。 
1.市外经贸局根据宁波海关提供的业务数据排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2.符合其他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贸易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随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各项补助项目名单拟定后在市外经贸局政务外网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二)资金拨付程序及受补助企业(单位)的财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按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5号)执行。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解释。此前公布《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育进口重点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4年8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